天津市2023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全國統(tǒng)考考前溫馨提示
2023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將于5月21日舉行,為確??荚嚻椒€(wěn)安全順利,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天津考區(qū)考點設在天津工業(yè)大學第二公共教學樓,考生應及時關注考點公告,提前了解考試地點、考場位置、考生須知等相關注意事項。
二、5月15日至21日,考生可通過“中國教育考試網”(https://tdxl.neea.edu.cn/)自行下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并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準考證須圖文清晰,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否則按違規(guī)處理。
三、考生須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特別提醒,上、下午考試科目不同,準考證亦不同,考生須攜帶相應科目的準考證參加考試,請考生仔細查看考試樓外張貼的考場分布表,注意上、下午考試科目的教室變化。
四、考生須通過身份驗證和安全檢查后入場參加考試。外國語水平考試的驗證入場將于5月21日08:00開始,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驗證入場將于5月21日13:30開始,請考生提前熟悉交通路線,至少于考前一小時到達考點,做好入場準備。
五、考試時間安排為,上午9:00-11:30,外國語和醫(yī)古文;下午14:30-17:30,學科綜合。考生須提前15分鐘入場完畢,隨即開始宣讀考試注意事項(考場指令)。開考1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離場。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的考生,須在考點指定的場所休息、治療或等待,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
六、外國語考試只許攜帶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尺;學科綜合水平考試還可攜帶無編程、無存儲功能的普通計算器。嚴禁攜帶其他物品,如: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手表、電子手環(huán)、無線耳機、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紙鰞冉y(tǒng)一配有時鐘,考生不得攜帶手表進入考場;考生手機須交由考點統(tǒng)一管理,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者將按考試違規(guī)處理。
七、考生入場后,須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請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號、座位號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動筆寫任何字跡。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八、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否則按考試違規(guī)處理。
九、考試結束指令發(fā)出時,須立即停止答題,坐在原位,等待監(jiān)考員收取考試材料。監(jiān)考員收齊全部考試材料并宣布離場時,考生方可退場。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所有考試材料一律不準帶出考場。
十、考生要強化自我健康的意識和責任,考前做好自身健康監(jiān)測,如有異常情況可及時向考點報告,并服從考點安排。入場后及考試時,可根據個人健康狀況自主決定是否佩戴口罩。
十一、請考生遵守考場紀律,誠信應考,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以免貽誤終身??忌绮蛔袷乜紙鲆?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考生須密切關注,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中國教育考試網、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官網(www.zhaokao.net)和微信公眾號、天津工業(yè)大學研究生院官網(https://yjsb.tiangong.edu.cn/main.htm),及時了解相關重要消息。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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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怼⒋鹁恚ê痤}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模?/P>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鳌⒔游锲坊蛘呓粨Q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臁⒆冊焐矸葑C、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七、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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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M織團伙作弊的;
?。ㄈ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考試作弊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ǐ@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ǘy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ㄋ模┳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明確:
☆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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